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李耘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淑媛(即藍文廷之繼承人)、藍世育(即
藍文廷之繼承人)、藍嘉翔(即藍文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藍文廷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藍文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