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88號
TYDV,109,司促,24788,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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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徐宇霈、台善實業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台善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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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