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85號
債 權 人 中升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工及驗收證明。
二、請提出請款發票。
三、請提出債務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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