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309號
TYDV,109,司促,24309,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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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0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季存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漢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
  部桃園煉油廠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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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