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86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子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王子元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