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908號
TYDV,106,司促,16908,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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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呂筱鈴(原名:呂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肆佰貳拾
  壹元,及其中貳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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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