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1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債 務 人 張榮炎
債 務 人 張榮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榮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玖拾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張榮炎之戶籍遷入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
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榮炎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