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315號
TYDV,109,司促,23315,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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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15號
債 權 人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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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