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余月華(原名:余沛錞)
債 務 人 徐瑋均(原名:徐昌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月華(原名:余沛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佰肆拾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余月華
(原名:余沛錞)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
瑋均(原名:徐昌頡)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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