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83號
TYDV,109,司促,23283,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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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江玉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為95178 元或為96178 元(
  帳務資料查詢表所示金額為95178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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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