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83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江玉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為95178 元或為96178 元( 帳務資料查詢表所示金額為95178 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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