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
債 權 人 陳博仁
債 務 人 BANGLOY JOHN CRIS MENOR(鎂諾)
債 務 人 CHINCHONTIC MARVIN RULONA(魯倫那)
債 務 人 MORALES GINA TUAZON(吉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BANGLOY JOHN CRIS MENOR (鎂諾)、CHINCHONTIC
MARVIN RULONA (魯倫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MORALES GINA TUAZON (吉娜)業於民國109 年
8 月1 日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
對債務人MORALES GINA TUAZON (吉娜)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