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67號
TYDV,109,司促,23267,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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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
債 權 人 陳博仁 
債 務 人 BANGLOY JOHN CRIS MENOR(鎂諾)



債 務 人 CHINCHONTIC MARVIN RULONA(魯倫那)



債 務 人 MORALES GINA TUAZON(吉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BANGLOY JOHN CRIS MENOR (鎂諾)、CHINCHONTIC
  MARVIN RULONA (魯倫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MORALES GINA TUAZON (吉娜)業於民國109 年
  8 月1 日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
  對債務人MORALES GINA TUAZON (吉娜)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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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