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李培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捌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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