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1號債 權 人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輝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生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提出對主債務人執行無著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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