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71號
TYDV,109,司促,22971,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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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1號
債 權 人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生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主債務人執行無著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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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