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債 權 人 林棋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詩琪即優米美學沙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林詩 琪即優米美學沙龍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詩琪最新戶 籍謄本、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8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 9 月9 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