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76號
債 權 人 魏鑫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欣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未提出債務人宋欣穎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未表明明 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民國109 年8 月17日起算,或為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擇其一)。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 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 年9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