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1號
債 權 人 阮氏秋霞
債 務 人 陳麗雲(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麗曲(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玉萍(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玉蓓(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