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豪
債 務 人 呂岱宸
債 務 人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岱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岱宸請求金額
66,772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不足釋
明請求,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快樂房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權人未提出給付仲介服務費之收據、未如期點交即退服 務費之契約約款,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就請求 金額8,000 元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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