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間請
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