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21號
TYDV,109,勞訴,21,202009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張水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上訴人 瑞吉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洽源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2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8萬8,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1/1頁


參考資料
瑞吉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