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郭栢堅
被 告 花園新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3 元外,尚應補繳8,58
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