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許宏源
相 對 人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 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 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經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之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工資及退休金計新臺幣(下同)30萬4,412 元,給付方式 為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9 年5 月15日前給付10萬4,412 元,第二期於109 年7 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第三期於109 年9 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並均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原薪資 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 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僅給付第一期之款項,尚餘第二 、三期之金額計20萬元並未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 會於109 年3 月13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且經桃 園市政府勞動局109 年9 月18日府桃勞資字第1090075475號 函檢送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相關資料影本到院供參 ,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 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 裁定就上開尚未履行部分准許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滿10萬元以上未 滿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
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 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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