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36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大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大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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