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羅玉甄(原名:羅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
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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