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葉智樺(原名:葉智華、葉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