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446號
債 權 人 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金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鍾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鍾秀春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號10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