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8號
TYDV,109,促,138,2020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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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范仕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瑞鋒中南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 載債務人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吳瑞鋒」,督促程 序費用亦應由債務人負擔(切結書立書人僅為吳瑞鋒,中南 企業社並未核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另請更正為正確 利息起算日(切結書雖約定於清償前仍按日加計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然切結書簽約日期為民國109 年7 月 16日。)。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3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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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