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46號
TYDV,109,促,134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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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藍士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債務人賴敏華為會首及債權人
    藍士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
    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債權人藍士婷已繳清每期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賴敏華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
    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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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