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李緯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超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為何與釋明文件不
符?)。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
軟體截圖等),或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