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40號
TYDV,109,促,1340,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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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私立威佛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日皓郭采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日皓郭采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葉日皓郭采綾請求給付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報名合約等)。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簽收之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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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