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私立威佛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日皓、郭采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日皓、郭采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葉日皓、郭采綾請求給付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報名合約等)。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簽收之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