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285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麗芬(即沈文進之繼承人)、沈政宗(即沈文進之繼承人)、沈洛儀(即沈文進之繼承人)、沈政燊(即沈文進之繼承人)、沈宥廷(即沈文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沈宥廷(即沈文進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故請增列其 法定代理人(母)江靜恩,並提出其(母)江靜恩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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