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藝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書、請款單、發票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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