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159號
TYDV,109,促,1159,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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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藝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書、請款單、發票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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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