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128號
TYDV,109,促,1128,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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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若慈(原名:陳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
  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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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