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117號
TYDV,109,促,1117,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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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梁東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予債權人之薪資
    明細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梁東舜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
  五、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誤(應以實領薪資計算)?
    若有誤,併請更正,並釋明計算方式及提出其釋明文件
    影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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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