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張漢忠
被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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