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5號
PCDM,89,重附民,5,20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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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張漢忠
  被   告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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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