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6號
TYDV,109,亡,6,202009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胡宏宜 

相 對 人 胡金蓮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
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場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5
6 條第1 項、第2 項準用同法第130 條第4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以
109 年度亡字第6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上開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上開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上開裁定已於同年3 月12日送達,有回證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其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10日內,提
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