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 告 邱新寶 訴訟代理人 邱清本 江松鶴律師被 告 廖阿良 廖周月盆 廖勝相 廖勝鉅 廖美棋 翁素琴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勝坤 被 告 廖勝連 劉秀珍 廖佑諭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英竣 被 告 廖增福 廖勝煌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瑞晴 被 告 廖詩芸 廖沐源 吳廖秋琴 李廖春霞 廖秀芳 廖勝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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