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6號
TYDV,108,重訴,16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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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邱新寶 

訴訟代理人 邱清本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廖阿良 

      廖周月盆
      廖勝相 

      廖勝鉅 

      廖美棋 

      翁素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勝坤 
被   告 廖勝連 

      劉秀珍 

      廖佑諭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英竣 
被   告 廖增福 

      廖勝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瑞晴 
被   告 廖詩芸 

      廖沐源 

      吳廖秋琴

      李廖春霞

      廖秀芳 

      廖勝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
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
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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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