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3號
原 告 張美玉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蘇渝文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利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
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
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