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12號
TYDV,108,國,12,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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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3 萬 7,851 元及利息,嗣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 額為385 萬6,987 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 萬 6,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214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3 萬1,690 元,尚應補繳7,52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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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