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休假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52號
TYDV,108,勞訴,152,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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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隆亮 
      曾意趙 
      彭永淇 

      莊英增 
      賴世格 
      葉日曜 
      邱來旺 
      陳詩琳 

      許金福 
      吳盛禮 
      張火星 
      葉佳榮 
      彭桂琴 
      黃銘德 
被   告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岡本祐治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紹萱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休假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109 年8 月5 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尚有原 告賴世格吳盛禮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漏未聲請本院 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又因原告人數眾多,且部分原告歷次委任不同之訴訟代理人 ,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確認並表列各次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為何,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檢附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大量 解僱勞資協商契約。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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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