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17號
TYDV,108,勞訴,117,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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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傅俐琳 
      張加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宣劭律師
      楊貴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聰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傅俐琳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願與被告商談和解,此有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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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