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50號
TYDV,107,重訴,550,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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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   告 李政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岳琳 

上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家誠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桂榮 

      王桂卿 

被   告 陳冠宇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春英 
上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偉毓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
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
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
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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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