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3號
TYDV,107,重訴,533,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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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宏元 
      朱韻婷 
      朱宏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 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 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至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上訴人三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589 萬7,883 元(計算式:1,965,961 元 3 人=5,897,883 元),又上訴聲明第五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148 萬8,071 元(計算式:3,829,357 元3 人=11 ,488,071元),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738 萬5,954 元( 計算式:5,897,883 元+11,488,071元=17,385,95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7,5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
│編│桃園市中壢區│ 面積 │107 年公告│各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 │
│ ├──────┤ │土地現值 │之應有部分│(計算式:ABC│
│號│地 號│ (A) │(B) │(C)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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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寮段185-1 │16.77㎡ │23,175元 │1/36 │10,7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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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寮段185-4 │863.36㎡│23,175元 │1/36 │555,7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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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寮段187-2 │763.30㎡│29,525元 │1/15000 │1,5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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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寮段806-24│225.00㎡│33,500元 │1/12 │628,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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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寮段806-50│93.79㎡ │49,243元 │1/6 │769,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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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1,965,9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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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