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三七五租約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34號
TYDV,107,訴,1234,2020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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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沈尤杏雪
      沈盈螢 
      沈秀芳 
      沈惠芬 
      沈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順等因107 年度訴字第1234號確認三
七五租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5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
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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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