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賴秋美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告 鍾林惜 鍾晨祿 鍾延和 鍾延松 陳鍾月鳳 鍾美玉 鍾肇德 林鍾敏 沈彩秀 鍾肇輝 胡鍾環 鍾紅桃 鍾會麟 鍾錦海 鍾紫■X 鍾肇銘 李宥柱 黃大銘 鍾隆盛 鍾隆益 鍾金娥 鍾金花 林文嬪 林耀堂 林文柰 林錫欽 林子予 林之上 趙善魯 鍾清秀 鍾清姬 鍾清鳳 鍾清春 鍾清淑 鍾延雄 住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 羅秀菊 鍾隆魁 鍾隆維 鍾金桂 鍾延平 鍾延議 鍾寶珠 鍾博史 鍾延直 鍾延傑 鍾玉慎 鍾玉梅 鍾月娥 鍾素秋 羅中敏 鍾承志 鍾承哲 鍾惠宇 兼上 四 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延征 被 告 饒維綱 饒李勤珍 饒慈奇 饒榮清 饒秀蓮 饒秀琴 饒富榮 絲瑞岩 絲文枝 絲惠如 彭碧蘭 鍾濯羽 李淑珍 絲子修 絲泳慈 鍾正言 鍾隆永 鍾隆智 鍾隆奇 鍾隆桔 鍾隆章 鍾欣穎 鍾淑美 鍾隆鎮 鍾隆昌 鍾隆發 鍾隆財 鍾淑娥 鍾秀英 鍾淑芬 鍾隆榮 鍾隆德 鍾隆旺 鍾隆進 莊鍾月英 蕭洪櫸 蕭銘鏜 許金龍 許明蘭 許美星 蕭琇云 蕭增亮 蕭玉貞 兼上 二 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悅伶 被 告 蕭玉秋 蕭惠月 蕭惠文 呂鍾貴梅 蔡鍾彩梅 鍾進福 鍾進清 鍾春美 鍾旻樺 鍾延登 王鍾玉蘭 鍾隆忠 李鍾玉嬌 鍾玉珍 鍾玉芬 鍾林月華 鍾隆琦 鍾隆琛 鍾瑄芸 鍾延煌 王財坤 王淑慧 楊玉安 楊智翔 楊玉壽 楊玉義 楊玉全 楊玉梅 楊玉年 楊玉春 楊玉琴 藍清標 藍清琳 藍清祥 藍御郡 藍秋雲 呂新昌 呂健三 呂旭東 呂彩秀 蘇呂幼良 鍾肇經 鍾肇啟 鍾玉妹 鍾隆興 鍾碧琴 鍾碧貞 鍾碧霞 鍾碧婷 鍾碧凰 鍾欣君 鍾玉秋 鍾畯崴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徐涵鎔 被 告 鍾宥萱 鍾延昭 鍾延正 鍾延文 鍾隆恩 鍾尚融 鍾翔峻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愛月 被 告 林揚軒 林忠義 林麗雲 簡雲霖 簡梓材 簡梓濱 簡妏庭 簡碧玉 梁坤生 梁坤友 丘碧芬 丘碧芳 林恬如 鄭惠美 設籍花蓮縣○○市○○街00號(花蓮○00 ○○○○○) 鍾隆洲 鍾明 設籍花蓮縣○○市○○街00號(花蓮○00 ○○○○○) 林元玉 蘇于珍 絲千芬 絲子玲 絲子紋 林俊豫 林佳樺 李基益律師即孟慶臣之遺產管理人 鄭崇文律師即鍾胡玉蘭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