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證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元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8,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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