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57號
TYDV,106,重訴,457,202009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證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元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8,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1/1頁


參考資料
一元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