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74號
TYDV,106,訴,674,2020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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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龍得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對買賣價金金額之計算互有歧異,且被告亦 因原告液氨洩漏以致受有損害而提出請求抵銷之抗辯,該抵 銷抗辯且另案涉訟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2 號損害賠償事 件審理中為由,裁定本件於上開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因前揭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 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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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