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8號
TYDM,109,附民緝,8,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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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陳君漢律師(即徐俊興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品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徐俊興(已歿,已由陳君漢律師承受訴
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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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