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志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游采靜
上列被告游采靜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42 號),經
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游王錦貎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對被告游采靜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