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55號
TYDM,109,附民,555,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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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志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游王錦貎
上列被告因被告游采靜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4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請求被告游王
錦貎因原告受詐欺之損害賠償與利息請求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一)狀訴 之聲明所載。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一)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采靜被訴詐欺一案,原告請求被告游王錦貎連 帶賠償原告因詐欺所受之損害賠償,然被告游王錦貎所涉詐 欺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非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原告此 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依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併予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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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