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881號
TYDM,109,聲,3881,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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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俊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高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 7 年8 月2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 行中,於109 年9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5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9 年9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8610 號核 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9 年9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8611 號函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 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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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